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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宣判一起19人涉黑案 首犯被判十八年徒刑并处50万罚金、没收全部财产

来源: 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 2021-05-27 19:28:08 访问量:字体

近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某龙等19名被告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等8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刘龙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50万元;对其余1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至一年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0万元至3万元不等。该案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被告人刘龙因故意伤害他人刑满释放后,纠集案发前承做拆迁工程时结交的社会闲散人员,利用故意伤害他人案件造成的影响力继续网罗其他社会闲散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逐步形成以其为首的结构较为稳定、人员较多、成员相对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该组织在湖州市吴兴区凤凰街道、杨家埠街道赵湾村等多个不同区域,共组织实施开设赌场犯罪18起,敲诈勒索犯罪3起,非法获利共计978万余元。为壮大组织势力,该组织还多次无视社会秩序,组织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13起,聚众斗殴犯罪1起,故意伤害犯罪1起,强迫交易犯罪1起,非法拘禁犯罪2起,并利用影响力,对吴兴区部分区域和赌场行业、土方工程行业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对当地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和威慑,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此外,为维系组织稳定,该组织还实施包庇犯罪1起。

法院审理后认为,以被告人刘龙为首的犯罪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为非作恶,欺压群众,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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