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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院宣判一涉毒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主犯被判死刑

来源: 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 2020-11-11 18:13:42 访问量:字体

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王某等故意伤害、贩卖毒品、强迫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处王某死刑,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其他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担任审判长,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出庭履行职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底至2019年1月,以王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过暴力、威胁、强迫吸毒等方式,控制未成年胞兄弟安某甲、安某乙作为犯罪工具,长期实施贩卖毒品、强迫他人吸毒等违法活动,获取非法利益,并将安某甲殴打致死,在当地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龙某、米某华故意伤害未成年人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严重挑战社会公德底线,依法应予严惩;王某、米某华、龙某和原审被告人王某耀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案发后民警从王某车上查获海洛因25.29克、甲基苯丙胺0.23克,亦应计入贩毒数量;王某、米某华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其行为均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王某强迫他人吸毒,其行为构成强迫他人吸毒罪。

王某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王某、龙某直接对被害人安某甲实施殴打,均系主犯,但龙某的地位、作用相对较小,米某华系从犯,对米某华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王某购买毒品并雇佣龙某、王某耀为其贩卖毒品,系主犯,米某华保管毒资,龙某、王某耀受雇贩卖毒品,三人均系从犯,对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容留他人吸毒共同犯罪中,吸毒场所系王某租赁,王某系主犯,米某华系从犯,对米某华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王某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毒品,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王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某耀归案后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判决上诉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8万元。上诉人米某华犯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5万元。被告人龙某犯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王某耀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8000元;随案移送违禁品、作案工具、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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